章程条例

河北雄安新区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是河北雄安新区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其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会的宗旨是:建立政企纽带加强行业自律打造行业智库推动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澳森南大街1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雄安新区社会组织第一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容城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调研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协助政府完善规章标准与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承担行业统计与信息发布提供专业咨询、法律咨询援助、技术服务继续教育、培训与技术推广组织交流活动承办活动会议和行业展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委托事项开展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愿意为雄安新区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 

2. 单位情况介绍

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至少2年召开1最长不超过5)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以上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或专业影响力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无正在被执行的刑事处罚或司法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参会人为副会长和秘书长,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不能主持会长办公会的,可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代为主持。

 负责人

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115-20秘书长1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原则上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四十一 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长推荐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其他需要会长决策的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监事

第四十 本会设监事1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十一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一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 本会收入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六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七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一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本章程经 2026   2   8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河北雄安新区勘察设计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用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交纳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开展活动,并用于协会秘书处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0 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30000 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0 元/年;
   (四)会员单位:5000 元/年。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按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三)依据《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无故逾期不交纳会费的,依据《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处理;
   (四)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本办法经河北雄安新区勘察设计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