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 关于加快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通知
2026/1/20 0:00:00

       为加快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程,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雄安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结算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若合同中对提交结算资料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在工程完工后28天内提交。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一般项目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期限不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参照<<关于推进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有关意见(试行)>>,可启动无争议价款结算程序。

 

       二、加快争议纠纷化解。对于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问题,建设单位须主动履行结算争议处置责任,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争议纠纷可通过专家论证会、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加快履行结算支付。工程结算办结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总包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管理,切实保障分包企业及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须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监督管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上级单位: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依据《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工程结算久拖未结、久结未付,造成侵害分包分供、农民工等利害相对人权益等严重后果的,依据《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负面清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严厉处罚。

 

       建设各方须深刻认识结算支付与社会稳定的紧密关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推进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附件:

1.关于推进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有关意见(试行)

2.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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